框架協議采購概念與優勢
框架協議(Framework Contract)采購,是指采購方通過招標或談判采購,一次性與供應商簽訂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協議,協議一般只約定單價而不約定數量和總價,在協議期限內供應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協議條件多次分散提供貨物和服務;相對于“一單一詢、一單一談、一單一簽、一單一結”的傳統采購模式,有利于統一采購標準與提高采購效率,適合于一個招標人(集團)下屬多個實施主體(分公司)采用集中統一采購的項目。
其實質是通過有序競爭,與優選供應商建立穩定合作關系,整合內部需求資源和外部供應商資源,從而優化采購供應鏈。
框架協議采購是一種市場行為,強調與供應商建立基于共同價值訴求和利益合作機制基礎上的共贏關系(長期合作),主要關注于三個方面:一是提高采購效率;二是提高物資供應保障能力;三是降低供應鏈整體成本。
國有企業采用“框架協議招標”形式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控股的企業等與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項目有關的工程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在“反腐”大背景下,國企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更強調國有資金要在有效監督下合理使用。
因此,國企如何既能使用框架協議采購,也按照法規實行招投標?
處于兩難中的部分國企創新性地利用了類似于“框架協議招標”這一工具,使框架協議招標在實現框架協議采購目的的同時,在程序上具備了充分的公開性。當然也有一定風險,但已將制度層面的風險成功轉化為執行過程的價格風險,在此基礎上只要將采購價格接近市場價,就能減小風險。
框架協議就同一物資可以與多家供應商簽署框架協議,執行不同價格;而招標往往只能有一家中標,執行一個價格。而將框架協議與公開招標結合在一起,通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選定多家中標單位,執行各自價格。
框架協議招標存在一定瑕疵
推行框架采購與招標,提高了整體采購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瑕疵:在個別公司層面的框架協議執行方面,供應商存在選擇性執行問題;在集團公司層面存在框架價格調整機制不健全,造成部分執行價格高于市場價問題。
也要注意,不是所有的框架采購都適合公開招標,一是因為框架采購往往是基于已有的供應商網絡,通過邀請招標進行優選,而公開招標面對全社會,良莠不齊,彼此間缺乏信任,易造成惡性競爭,偏離框架采購的初衷;二是因為框架采購是基于一定時期內整體采購效率的提高,而公開招標關注于在每個時間點上的一次性競爭價格。
框架協議招標操作層面要點
嚴把框架招標入口關,謹慎確定招標物資范圍
盡管框架協議采購具備各種優點,但并不是所有物資都適用框架采購。主要適用于技術要求標準化、采購頻次高、價格相對穩定、形成一定采購規模且能產生競爭的物資; 如果把關不嚴,把不適合框架招標的物資納入進來,將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標段合理劃分
《招標投標法》第19條第3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建筑法》第24條以及《合同法》第27條對標段劃分做了原則規定,但因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在實踐中降低了法律的約束力。標段劃分時,要保證招標貨物的標準和技術規格有廣泛的競爭性,避免在表面的公平下隱含地排除潛在投標人,以招標之名行直采之實。
建立切實可行的調價機制
框架招標的執行期較長,應切實分析物資成本及報價構成,建立切實可行的調價機制,目前這一點是框架招標成敗的關鍵。
進一步加強國企招標機構的獨立性和一定的權威性
國有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也存在“條塊分割和部門壟斷”,從公平和加強采購業務監督管理出發,可選擇由招標機構完成招標;考慮企業運營效率,國企常采用自主招標形式。
在對國企自主招標的監督管理基礎上,應該進一步加強國企招標機構的獨立性和一定的權威性,同時要求招標專業人員做招標專家、采購專家和技術專家,實現全流程服務。
結語
為實現公平基礎上的效率,部分國企選擇框架協議采購招標方式,風險由采購階段向招標階段轉移。合理確定招標物資范圍、慎重劃分標段、建立切實可行的調價機制等措施,將框架招標執行價格逼近市場價,是框架協議采購招標的成敗關鍵。
信源電子招采系統支持框架協議采購招標方式。基于對招采業務的深入理解,系統在各關鍵點上進行控制:招標人對框架協議中明確的產品型號、報價、參數、服務等信息進行把關審核;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或邀請詢比價從入圍的供應商選擇,通過切實可行的調價機制將框架招標執行價格逼近市場價,保障框架協議采購招標成功進行,在實際使用中受到諸多國企客戶好評。

